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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38號
原 告 陸金銘
被 告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7下午5時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109年11月6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他造。
一、本件原告前於民法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因受他人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爰依民法198條拒絕履行。
惟縱原告有拒絕履行的理由,然此僅取得對被告之抗辯權,並不影響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在,從而,即與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聲明未合。
二、本件原告主張受他人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於法或可主張撤銷、廢止該本票債權或拒絕履行,惟民事訴訟程序採處分權主義,本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明為判決。
請原告於109年11月6日前,具狀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可撤銷或廢止之權利基礎,及原告是否主張該權利;
抑或逕為聲明之修正或變更。
三、為避免原告因不諳法律而無法為適切的聲明,致本件有再開辯論,甚或原告因聲明不當而獲敗訴判決後,再另訴主張權利等情形發生,徒增兩造勞費,請原告於具狀補正前,務必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為妥適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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