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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中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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