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簡瑞生
被 告 藍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