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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張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東原小字第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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