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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春里等9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狀聲請函調資料,本院業已調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有關補正事項一、二部分為起訴程式,如未逾期補正本件即不合法,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計算係以原告主張其代位債務人林承賢就遺產分割可得之應繼分十分之一價額為計算,惟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即土地2筆)起訴時110年1月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700元(原告誤以每平方公尺2,600元為計算),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121元《即分割後上述原告主張其所代位債務人可得之遺產價額【計算式:(689.34×2,700×1/2×1/10)+(689.34×2,700×1/2×1/10)=186,121,元以下四捨五入】,因較原告債權額319,032元為低,以遺產債額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1,880元,未據繳足裁判費,爰以裁定命補繳。
二、確認本件聲明請求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究係何人?及原告所代位債務人之應繼分?確認本件聲明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及應受通知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
三、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均一併敘明)、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被告林明發,本院調解時依戶籍地址寄送調解通知書,惟經郵務單位以「拆遷」退回,如有其應送達地址,請予查報,如有聲請公示送達,亦請於書狀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均不得抗告。
如抗告請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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