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0,東原簡,47,202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4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田米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3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