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0,東原訴,1,2022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金章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宥伶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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