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0,東司小調,13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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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陸重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政憲租約爭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以東院宜民宿六110東司小調134字第1100008881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將此案件移轉至本院之移轉管轄裁定對相對人部分已為公示送達,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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