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0,東司簡調,103,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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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 告 吳長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請領信用卡,並有帳款新臺幣384,396元尚未給付,爰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等語。

經查,相對人目前籍設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法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不無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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