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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吳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539元,及其中19,662元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㈠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係被告積欠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卡帳款債務(下稱系爭債權),嗣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受讓系爭債權後再轉讓予原告,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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