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0,東小,130,2021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呂 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移送前來(110年度板小字第81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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