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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逸誠燈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之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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