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薛信明
被 告 朱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