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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邱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東小字第20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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