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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賴賢銘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東小字第2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561元,及其中39,943元自民國94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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