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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趙榮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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