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0,東簡,164,202204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