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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憲榮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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