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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錦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臚列朱錦明、利○○、朱○○、朱○○、朱○○等5 人為被告。
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顯有未明,起訴不符程式,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本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以書狀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補正本件代位分割之遺產標的即坐落臺東縣○○市○○段 0000地號、64-1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具共有人完整姓名)及上開土地之公同共有人與其等被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與除戶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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