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55號
原 告 彭坤煌
被 告 林吳秀枝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以110年度東簡字第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0頁),然原告迄未依法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附卷可佐。
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