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原小,1,2022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楊秀月
李家捷(即被告李俊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家捷為被告李俊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俊宏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4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妹,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此有李俊宏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

茲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家捷為被告李俊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