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原小,112,2022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黃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1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 記 官 王品涵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書 記 官 王品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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