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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林良一
被 告 王勁凱
如上當事人間111 年度東原小字第116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 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張耕華
通 譯 林璟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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