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原小,12,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12號
原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祈恩間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月19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