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原小,128,2022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劉書瑋
被 告 楊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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