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原小,131,2023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朱亦香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法院書記官 王品涵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69元,及其中新臺幣2,48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品涵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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