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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明良 就業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黃楠傑
蘇秋慧
被 告 孫士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同法第188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
(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同法第210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然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已於111年7月9日死亡(見本院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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