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原小,72,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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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7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徐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35元,及其中新臺幣606元,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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