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司救,28,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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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郭玉龍
相 對 人 周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現在台東縣東成技能訓練所服刑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清寒證明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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