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司簡調,3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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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劉世鴻
許欽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德生間土地交換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11年3月28日以東院漢民宿六111東司簡調33字第1110004679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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