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小,174,2023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均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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