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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朱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654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38%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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