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小,227,2022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邱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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