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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3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蘇偉譽
被 告 陳信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704元,及其中新臺幣22,602元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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