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小,26,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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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26號
原 告 陳琇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鴻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查,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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