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小,271,202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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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27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鐘銘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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