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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譚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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