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小,276,2023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吳博偉
被 告 蔡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信用卡)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470元,及其中19,844元自民國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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