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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27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亮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詠緹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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