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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被 告 周鴻慧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小字第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26元,及其中43,598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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