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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7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田皓文
被 告 金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一)被告為交通事故之肇事因素,訴外人王亞男無肇事因素。
(二)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非運輸業用,遭毀損時出廠已1年1月,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9,650元,包含零件58,950元、鈑金9,350元、烤漆21,350元,零件部分以附表所示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為36,053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66,753元(計算式:36,053+21,350+9,350=66,753)。
(三)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6,7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年 數 折 舊 額 折 舊 後 餘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01 58,950x0.369 21,753 58,950-21,753 37,197 02 37,197x0.369x1/12 1,144 37,197- 1,144 36,053 說明: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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