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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熊廷浩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小字第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28元,及其中9,684元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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