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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 告 王心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南市楠西區(限制閱覽卷附:被告戶籍謄本內載),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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