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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黃楠傑
被 告 楊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21元,及其中新臺幣7,800元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㈠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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