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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
反訴原告 彭昊昱(即鉤礒潛水店)
(即被告) 設臺東縣○○鄉○○村○○00號 反訴被
告 郭建豐 住臺東縣○○市○○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反訴原告陳報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290元(見本院卷第330頁),故暫核定反訴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遂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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