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救,12,2022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國小字第6號
111年度東救字第12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1年度東國小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111年度東救字第12號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公務所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併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併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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