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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32號
原 告 莊進福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馮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新臺幣(下同)1,550元之裁判費,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經本院送請張書銘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後,系爭土地市價為5,164,490元(見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92頁),故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1,291,123元【計算式:5,164,490×原告權利範圍1/4)=1,291,122.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1,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12,3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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