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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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