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簡,187,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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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8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樺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信志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自本訴判決確定翌日起至終止通行之日止,按通行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0.11平方公尺,按年給付各該年度申報地價8%計算之通行權償金,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而反訴被告主張其使用前揭土地作為道路,顯非一時性之使用,依上開規定,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應逾10年,故以10年計算通行權償金,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84元(計算式:當期申報地價96元×320.11平方公尺×8%×10年=24,5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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