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11,東簡,193,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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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錦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籽彤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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